门诊急诊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门、急诊要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就医;
2、急诊也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保专用处方(白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淡黄色)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盖急诊章;
5、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药品划价明细;
6、与医院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7、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8、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
9、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二、报销标准
1、在职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2、退休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3、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住院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就医;
2、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持手册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
5、住院期间要与医院签订《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如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个人应于医院全额结帐,待单位补齐欠费后,在由单位到区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7、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8、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急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二、报销标准
1、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在住院的标准均为650元;
2、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具体报销办法请参阅图表;
3、一个年度内住院报销超7万元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收取第二次住院起付线。精神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360天,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首次起付标准的50%;
6、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图表
附表一:在职职工报销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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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比例
支付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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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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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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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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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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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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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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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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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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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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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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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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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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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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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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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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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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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以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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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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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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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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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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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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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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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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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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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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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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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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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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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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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退休人员报销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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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比例
支付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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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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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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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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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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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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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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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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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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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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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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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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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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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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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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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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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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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以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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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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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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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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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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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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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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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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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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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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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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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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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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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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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病就医须知 一、三种特殊病的范围 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 二、三种特殊病有关规定 1、可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或专科、中医定点医院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院。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工作的,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定点医院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院; 2、在门诊治疗普通疾病时,按普通门诊报销; 3、结算周期为360天(结算周期的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其中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4、一个结算周期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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