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
医院临床本科生学籍及相关教学管理,遵同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手册》规定。
一、 考勤管理
(一)迟到:1.凡迟到15分钟之内,扣0.3分/次;
2.累计迟到超过10次,一律按旷课计;
3.迟到超过15分钟,计为旷课1学时。
(二)旷课:1.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旷课1学时,扣除0.5分/学时;
2.累计旷课超过9学时,则按第四款执行。
(三)考试:1.教办实行考勤抽查制;
2.同一门课有三次抽查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成绩以“0” 分计,并不予补考;
3.非同一门课抽查三次未到者,则按累计学时扣分,超过9学时,则执行第四款。
(四)未请假或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严重予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二、请假、销假管理
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一周之内由班主任和教学办公室主任核准;一周以上须由主管院长核准。除急诊外不得事后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事假:特殊原因需提出书面申请
1、三天以内向班主任请假并由教学办公室主任批准;
2、四天(含)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3、一学期累事假计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须由所在学院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4、一学期内请假、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报医学部教育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30%以上的,按《学籍与教学管理》中(第三十四条—休学处理)
销假:请假期满,应在期满后两天内向班主任和教学办公室主任销假。未销假者按旷课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下一篇: 本科生实习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