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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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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本科生学籍及相关教学管理,遵同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手册》规定。

  一、 考勤管理

  (一)迟到:1.凡迟到15分钟之内,扣0.3分/次;

  2.累计迟到超过10次,一律按旷课计;

  3.迟到超过15分钟,计为旷课1学时。

  (二)旷课:1.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旷课1学时,扣除0.5分/学时;

  2.累计旷课超过9学时,则按第四款执行。

  (三)考试:1.教办实行考勤抽查制;

  2.同一门课有三次抽查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成绩以“0” 分计,并不予补考;

  3.非同一门课抽查三次未到者,则按累计学时扣分,超过9学时,则执行第四款。

  (四)未请假或未经批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严重予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二、请假、销假管理

  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一周之内由班主任和教学办公室主任核准;一周以上须由主管院长核准。除急诊外不得事后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事假:特殊原因需提出书面申请

  1、三天以内向班主任请假并由教学办公室主任批准;

  2、四天(含)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3、一学期累事假计不得超过两周,特殊情况须由所在学院报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4、一学期内请假、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报医学部教育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30%以上的,按《学籍与教学管理》中(第三十四条—休学处理)

  销假:请假期满,应在期满后两天内向班主任和教学办公室主任销假。未销假者按旷课处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