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病案复印管理
一、病案复印的权利主体,下列人员和机构有权复印患者病历资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等专职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印患者病历。
二、工作人员受理病案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患者复印用途需要,可为申请人复印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住院志)、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复印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五、病案复印包含现场复印和预约邮寄两种形式。
(一)现场复印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现场复印所需病案资料。
(二)预约邮寄
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病案通”提出复印病案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复印所需病案资料,并邮寄。
六、已经完成数字化的病案资料提供病案打印件;未扫描病案资料提供复印件;尚未归档的环节病历如需复印,需经医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印。
七、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关系促进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归档病案或环节病历,由医患双方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件。
八、复印的病案资料经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病案首页及重要的内容上直接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其余部分可以加盖骑缝章。
九、收费管理:实行无现金收费,经“病案通平台”微信代收。
十、复印工作人员应该保证病案安全,严禁无关人员私自翻阅、修改、毁损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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