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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京继委发[2008]5号)
为不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市开展学分审验和项目检查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的意见: 一、凡在北京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部队、武势系统除外)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组织培训,对本市学员使用 IC卡登记学分.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发放统一印制的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 、北京市市级维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 登记学分.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可发放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 登记学分, 《 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维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 将于2008 年 11 月 1 日停止使用,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二、每年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 I 类学分项目在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评审、公布系统( ICME )予以公布,并与 ICME 系统对接.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在 ICME 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时,由手工录入改为点击项目名称及编号录入(凡未在 ICME 系统中公布的项目,手工将无法录入学分). 三、Ⅱ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 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他培训主办单位所授予的Ⅱ类学分均不予认可.经区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要在ICME 系统公布,并纳入 ICME 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在学分录入时,要严格按照 《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 的规定执行. 四、依据卫生部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 中关于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等学分规定,我市将调整部分学分授予标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每年获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性杂志学习授予的Ⅱ类学分不得超过 5 学分;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10 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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