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须知
航天中心医院患者优先就诊管理规定
航天中心医院患者优先就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医院服务水平,向特殊人群提供报务,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医卫管发[2011]33号)、《关于在医院等公共场所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通知》(海卫发字[2010]92号)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为以下患者提供优先就诊服务:高龄、高热患者、孕妇、残障、行动不便的患者、急危重症患者、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烈属。
第三条 门诊各科室须了解享受优先就诊患者类别,接诊相应患者时应主动提供优先服务。
第四条 在为患者进行优先服务时对其他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门诊设立优先挂号、收费窗口。
第六条 导医人员协助高龄、残障人士、行动不便者挂号,陪护患者到诊室就诊,必要时陪同检查,代为交费、取药。
第七条 如果现场患者中70岁以上老人所占比例超过半数则优先照顾80岁以上患者。
第八条 重症危急患者、病情发生特殊变化者,由专人护送到门诊或急诊室优先就诊。
第九条 高热患者可优先进入诊室就诊。
第十条 为有特殊需求的外籍人士提供绿色优先通道。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烈属优先就诊时需提前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名词解释
1.高龄指70岁以上老人;
2.高热指体温≥39℃。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门诊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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