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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中心医院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院纪检〔2012〕2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和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依据二院印发的《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院法纪监[2011]3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廉洁从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与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及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与责任分解
第四条 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责,逐级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审核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廉洁氛围;
(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监督制约机制;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医院领导班子、各科室的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纪委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建设,抓好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协助党委抓好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三)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负责制定有关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协助党委组织与实施;
(四)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廉洁文化建设等工作;
(五)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洁谈话等,对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
(六)围绕医院中心工作,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及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 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反腐倡廉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解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传达中央、上级和本单位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文件精神、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有关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三)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早打招呼;问题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办;
(四)按照要求抓好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并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应立即纠正;
(五)积极配合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落实整改要求,对本部门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出管控措施,规范管理。
第八条 其他领导干部以及各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各项规定;
(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党纪法规等方面的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三)认真遵守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在分管工作中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坚持岗位廉洁从业。
第三章 落实责任制要求
第九条 结合上级工作要求,以主题教育、典型教育、警示教育等方式,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开展集中性教育活动,重点是抓好党员干部和重点岗位、重点领域管理人员的教育,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受教育面应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依据二院及院属各单位逐级签订《反腐倡廉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责任主体变更时,应及时重新签订《反腐倡廉责任书》。
第十一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应纳入单位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应纳入党委会日程安排,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初对中央和上级反腐倡廉工作重点进行研究,正确把握方向、掌握总体要求,全面部署工作,进一步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年末,听取单位或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和落实责任制工作情况,总结经验,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指导整改。
第四章 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应当建立反腐倡廉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全院各科室和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年终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纪委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纪委领导下开展对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报告二院党委、纪委。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当结合医院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反腐倡廉建设评价机制,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以及各类人员违反相应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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