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应将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有创操作、使用贵重物品或药品、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的基本过程、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后果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进行告知,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如昏迷、气管插管、窒息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无法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关系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关系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人、关系人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主管医师在病历中如实记录。
急危重患者因病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紧急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注血液制品或麻醉时,在无法取得患者本人、亲属、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或关系人签字,应紧急向上级医师及科主任请示,必要时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执行。主管医师在病历中如实记录。
四、患者存有疑虑拒绝接受检查、治疗,主管医师应进一步做出解释,告知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如患者仍拒绝接受,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则不可实行,由患者或授权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由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多学科联合治疗的患者,告知义务由首诊科室承担。
六、知情同意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患者病情状况及疾病诊断;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及结果告知;将实施的治疗方案及可供患者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诊疗过程中可能对患者带来的不利影响;患者可能的预后;病情变化及危重情况;患者可能承担的医疗费用及需自费(负)项目;需患者及家属同意的有创检查和治疗;器官移植相关知情同意;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植入物或填塞物的基本信息;使用毒麻、精神类、放化疗、激素类药物及血液制品的必要性、风险及不良反应;必要时对患者实施行动限制;拒绝检查治疗或抢救的严重后果及法律责任;自动离院的严重后果及法律责任;住院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关于死亡患者尸检的知情同意;须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的其他情况。
七、新闻媒体需了解患者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主要负责人同意,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患者情况通报给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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