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航天中心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办法
航天中心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管理,根据上级单位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试剂(简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药代表和接待医药代表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采购办公室和药剂科是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接待管理部门,采购办公室负责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接待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接待管理。
第五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实行“三定”(定时、定点、定人),“三有”(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方式。
(一)接待时间。每周二、四、五上午;如遇特殊情况,接待部门另行通知。
(二)接待地点。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试剂类:采购办公室;药品类:药剂科会议室。如遇更改地点另行通知。
(三)接待人员。原则上医药代表接待人员为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处室人员等(需 2 人以上同时在场)。对未提前备案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接待并记入供应商评价档案。
(四)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可至医院官网下载《航天中心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 1),按要求填写后报送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预约登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经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同意可直接到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填写预约登记表。
(五)接待流程。
1. 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按计划安排接待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需按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2. 接待事项。医药代表关于新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 介绍、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收集、反馈医药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信息,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
(六)接待记录。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
第六条 采购办公室或药剂科负责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台账,院内拜访的医药代表均需到医院官网下载填写 《航天中心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附件 2)。
第七条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医药代表不得随意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办公区域,不得擅自进入医院开展活动。
第九条 纪检法务处联合医务部、门诊部等管理职能部门不定期巡查。医药代表不符合“三定”“三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予以制止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并记入相应供应商评价档案。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法务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考评档案,并参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的,由医院纪委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作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凡是在医药代表禁入区域发现可疑者,可向医院纪委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法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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